近日,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电池消费税政策的公告》(2026年第20号)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池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》(2026年第16号)两项政策于9月1日落地实施,标志锂离子蓄电池等部分电池产品长达十余年的免税周期正式结束。税务部门提醒广大电池生产相关企业,吃透政策变化要点,规范做好涉税处理,防范涉税风险。
据税务部门介绍,电池消费税在生产、委托加工、进口环节征收。本次新政构建起“分品类、分时段阶梯征税+前沿技术定向免税”双层调控框架,兼顾产业现实承受能力与前沿技术扶持导向,避免税负短期剧烈冲击行业发展。
在阶梯征税安排上,产业化成熟、市场供给饱和的无汞原电池、金属氢化物镍蓄电池、锂原电池、锂离子蓄电池、全钒液流电池五类产品,设置一年过渡期。2026年9月1日至2027年8月31日按2%税率征收消费税;自2027年9月1日起执行4%常态化税率。光伏电池过渡期为2027年4月1日至2028年3月31日,过渡期适用2%税率,2028年4月1日起按4%税率征收消费税。
针对钠离子电池、固态电池、燃料电池以及光伏电池中的钙钛矿电池、叠层电池、砷化镓电池等处于产业化攻关阶段的前沿技术产品,政策延续免税扶持,阶段性免税期限为2026年9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,为技术迭代与规模化落地预留发展空间。税务干部提示,企业自产应税电池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无需缴纳消费税;移送用于生产非应税产品或其他用途,移送环节需要计征消费税;电池出口继续按规定执行退(免)消费税政策,企业需准确区分产品类别,正确判定征税、免税适用条件。
发票开具环节,新政明确电池消费税纳税人销售电池产品,应当选用《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表》中以“1090413”开头的电池类编码开具发票,在109041301109041305五个子目内匹配对应产品,不得选用109041306电池零部件编码。企业要区分征税电池、免税电池,准确匹配商品编码,编码错误将带来发票不合规、消费税抵扣异常、错误享受减免税、应报未申报等多重涉税风险。
在消费税税额抵扣方面,企业从生产企业购进、委托加工收回、进口已缴纳消费税的电池原料,用于连续生产应税电池,可凭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勾选确认的增值税专用发票、代扣代收税收缴款书、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抵扣已纳消费税。值得注意,可用于抵扣的凭证开具日期必须为2026年9月1日及以后,此前开具的凭证不得抵扣税款。
新政打通连续生产抵扣链条的同时,明确企业必须建立《电池税款抵扣台账》,作为消费税抵扣的备查资料。企业还应当配套库存台账,完整记录电池原料出入库、库存变动、使用去向,区分用于连续生产应税产品、对外赠送、直接销售等不同用途。同时妥善留存采购合同、入库单据、委托加工资料、进口单证等业务佐证材料。
享受电池消费税减免政策的企业,首次办理减免申报前,需要取得具备CMA资质检测机构出具、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检测报告,无有效检测报告的产品不得享受减免税。企业需要将检测报告、产品明细清单留存备查,并对全部备查资料的真实性、合法性承担责任。
税务部门表示,此次电池消费税政策调整,是消费税制度优化的重要举措,通过差异化税收调控,既对成熟产业实施适度税收调节,又持续赋能前沿储能技术创新。提醒电池行业企业全面梳理自身产品类型、业务模式,准确把握税率、开票、抵扣、备查资料等管理要求,依法依规完成消费税申报缴纳,充分享受政策红利,规避涉税风险。
来源:2026年9月3日宁波税务