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我院审结一起废品回收买卖合同涉企欠款纠纷。案件办理过程中,承办人成功促成双方在诉中达成和解,且完成款项支付,实现纠纷实质性化解,以司法实效助力辖区营商环境持续优化。
01基本案情
原告临武县某公司与被告某环保新材料有限公司,于2024年2月23日签订废品回收再利用销售协议,约定原告将项目整治产生的废铁、废钢、废PVC管等废品出售给被告回收利用,双方结算确认货款后10日内一次性付清款项,逾期付款按日万分之五计付违约金,纠纷涉诉的,败诉方承担胜诉方律师费、诉讼费等维权费用。双方对账确认总货款895,499.9元,被告应于2024年3月26日前付清全部货款。后被告仅支付780,000元,尚欠货款115,499.9元逾期未付。原告多次催收未果,向临武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剩余货款115,499.9元、截至起诉之日逾期违约金90,946.97元,合计206,446.87元,并承担本案诉讼费、律师费。
02办案经过
案件分配后,承办法官全面查阅案涉合同、结算单、付款凭证、催款记录等卷宗材料,明确本案欠款事实清楚、证据充分,通过与被告电话联系后,得知被告同意支付货款,本案具备协商让步、调解结案的基础,确定以调解为优先处理方案。庭审前双方达成仅支付货款本金的和解意见后,承办法官跟进督促被告及时完成款项转账。原告收到和解的货款后,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。承办法官依法审查,及时作出了撤诉裁定。
03典型意义
临武法院充分发挥诉中调解职能,促使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并撤诉,无需进入强制执行程序,大幅缩减案件审理耗时,减少执行等司法资源消耗,切实降低法院办案压力。本案双方均为民营企业,通过调解达成仅支付本金的和解方案,原告快速全额收回货款、盘活企业流动资金,被告免于承担额外违约金及诉讼开支、规避涉诉征信负面影响,实现了纠纷实质性化解,维系双方后续商事合作可能性。
一审 黄君其
二审 邝海飞
三审 李 明
来源:富宝废钢